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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墓地管理新规要求生态坟墓数量不低于坟墓总数的70%
添加时间:2024-05-08  浏览次数:237 次

齐鲁网5月9日报道,为加强墓地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山东近日出台新的墓地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墓地,是指为公民提供有偿埋葬或者安放骨灰服务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益性公墓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埋葬或者安置的非营利性公墓和骨灰存放设施。

《办法》规定了禁止建设公墓的区域,即耕地、林地;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其外缘2000米以内; 水库、河坝、水源保护区附近以及距边界外缘2000米以内的; 铁路、公路干线外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入区域500米。

公墓管理办法_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公墓管理细则

商业墓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墓地发展规划。 墓葬应小型化,陵园应进行景观美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面积不低于40%。 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墓等)墓葬数量不少于墓葬总数的70%。 允许明火祭奠的公墓应当设置固定的明火祭奠设施和防火隔离区。

将骨灰安葬于公墓的,公墓单位应当与负责人签订骨灰安葬(安置)协议,并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 缴费期限按年计算,最长20年。 期限届满后仍需保留坟墓(包括骨灰安置所内骨灰存放空间)的,墓园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80天内通知负责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缴纳维护费。 墓园单位应当根据所售墓葬数量和使用年限,提取不少于税后收入6%的资金,专门用于墓地发生重大事故或关闭时的维护和管理。

公墓管理细则_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墓地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林地、便于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墓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墓地,不得利用荒山荒地或者不适宜使用的荒地。用于规划和建设的农业。 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坟墓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数额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墓属于商业性公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墓属于公益性公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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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原《山东省陵园管理办法》(鲁民[2011]34号)同时失效。

闪电新闻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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