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属于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低保家庭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生前在本市有户籍的,适用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其遗属或者其他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死者原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机构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由该机构负责审批。 申请种植施肥蔬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申请表》;
(二)《医学死亡证明》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民政部门颁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者《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如果您愿意回答每个问题,则需要四份)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死者属于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生活特别困难人员且生前在本市有户籍的,申请人可以向街道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死者户口所在地的镇。 批准后报设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申请表》;
(二)《医学死亡证明》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死者属于第四条所列人员,但无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可以向办理殡葬事宜的殡仪馆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应用程序。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申请表》;
(二)《医学死亡证明》或者讯光经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三)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低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居住地街道(紫溪庙水财款买温镇)民政所出具的在广州市华涌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人员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殡仪馆所属民政部门设有殡葬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批。
第十条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街道(镇)民政机构、殡葬管理机构(统称审批部门)负责磁丧葬基本服务费的扣除和审批。站检、旧恢复、免审批等费用自理。 申请材料自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 如同意减免,请点击《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申请表》签署协议; 如不同意减免,请签署《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申请表》 签署《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申请表》均等、互免、免责”并注明理由,并将申请书连同申请材料退回上代。
审批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超出要求的,需由继任人员进一步核实。 ,您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 补充、更正申请材料以及与有关单位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2日内,持《广州市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表》到举办葬礼的殡仪馆申请基本殡葬服务为困难群众”并提出批准意见。 豁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