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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墓地供应由农村扩大到城市。 新版《江苏省陵园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添加时间:2024-05-09  浏览次数:226 次

江苏新修订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公益性公墓供应将从农村扩大到城市。 今日(3月31日),记者采访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何正彪,解读《办法》内容。

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公益性公墓要从以前仅限于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地区。 控制商业墓地建设总量。 商业性墓地由设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何正彪表示,新修订的《办法》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凸显殡葬的公益属性。 江苏省连续三年将“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埋)设施”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并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全省共有3100多个公益性骨灰安放(埋)设施”。省内福利公墓。 城镇骨灰安置所覆盖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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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原《陵园管理办法》于1989年制定实施。随着江苏省城镇化的不断发展,陵园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原《办法》已不再适应江苏省殡葬服务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比如,城市对公益性墓地的需求。 何正彪还举例说:“原《办法》仍不能体现国家节约用地生态殡葬的基本导向,在民间倡导绿色生态殡葬新风尚缺乏相应的制度引导,不能有效应对”。针对群众关心的殡葬管理热点问题,如墓地价格标准化、墓地使用期限等问题需要明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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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推广节地生态殡葬,独立墓葬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葬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公益性墓地宜采用横式墓碑。 商业墓地若采用立式墓碑,其最大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一米。 坟墓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何正彪表示,新建公墓的生态墓葬面积应不少于公墓建设用地面积的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在不改变林地、草原用途和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推广林地、草原利用。 综合利用草原和公益性生态墓地,但不得设置永久性设施。”

此外,《办法》对祭扫服务作出了特别规定。 各地要加强传统祭祀、清扫节日的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行、交通分流、火源控制、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 墓地单位要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扫服务,推广集体祭祀、献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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